22日,記者從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獲悉,為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從12月18日起海南省公積金局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做出調整。
按照新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商業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增加購房合同為業務申請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保障性住房且所購住房無法網簽備案的,增加有效支付購房款憑證為業務申請材料。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時限為自購房合同網簽備案起一年內;購買保障性住房無法備案的業務辦理時限為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提取的額度依購房合同(協議)約定截至當月應付款的額度為限,且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總房款扣除貸款本金的余額。
今后在辦理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業務時,管理部門將先從當地相關部門獲取項目批復文件及購房戶名冊材料以進行控制。
今年以來,海南省在公積金政策方面調整頻頻:11月28日起,海南停止執行裝修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11月1日起暫停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4月15日起,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4月1日起,海南省取消重大疾病及支付學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進一步規范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