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海南省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態環境質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資源,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起草了《海南省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6 月29日前反饋海南省公安廳(地址:海南省??谑袨I涯路9號;郵編:570000;電子郵件:jj2019xx@126.com)
附文:《海南省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20 日
海南省外地號牌小客車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態環境質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外地號牌小客車適用本辦法。
非營運性質的外地號牌新能源小客車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地號牌小客車的備案管理和通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通過監管系統平臺對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外地號牌小客車實行無感化自動備案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駐瓊機構、在瓊注冊登記企業的非營運性質外地號牌小客車實行過渡期通行備案管理,過渡期通行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條 駐瓊機構、在瓊注冊登記企業需提出過渡期通行備案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機動車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營業執照;
(三)授權委托書;
(四)受托人身份證明;
(五)已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記錄證明。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途徑查詢車輛備案記錄。
第八條 已備案管理的外地號牌小客車信息發生變化或發現備案內容有誤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要求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更正,并通過海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登錄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監管系統平臺提交留存有效信息。
第九條 任何一輛外地號牌小客車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每年可通行天數累計不超過120天。
已備案管理的外地號牌小客車不占用道路行駛時,不計入當年通行天數。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利用
交通監控設備收集、固定外地號牌小客車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行駛記錄,自動累計計算通行天數。
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過海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途徑自行查詢已通行天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
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外地號牌小客車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限行區域、路段設置提示標志和禁令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外地號牌小客車通行管理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外地號牌小客車違反限制通行禁令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海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每年通行天數累計已達到120天的外地號牌小客車上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按照違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提交虛假信息、材料辦理過渡期通行備案的,列入企業信用記錄,撤銷過渡期通行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外地號牌小客車”,是指懸掛非海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機動車號牌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08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