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海南省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有關事項解釋的函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按照《海南省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瓊府辦〔2019〕27號,以下簡稱“方案”),由我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為推進改革落地落實,便利群眾落戶,明晰有關概念,經商相關部門,現就“方案”有關事項解釋如下。
一、“方案”規定的省外居民參加本省有關社保是指:落戶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參保情況在海南省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個人基本信息”一欄中“養老賬戶類別”為“一般賬戶”(不是“臨時繳費賬戶”);“個人參保信息”一欄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狀態”均為“參保繳費”;“個人繳費信息”一欄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申請落戶之日的上個月均有到賬記錄。
二、“方案”所稱合法穩定住所的規劃用途均應為住宅類,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一)自有產權房屋
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書(或不動產權屬證書,下同),或經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付款發票。其中合法拆遷后的“回遷房”,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回遷證明材料。
(二)租賃房屋(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私有產權房屋)
證明材料:房管部門簽發的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租賃證)。
(三)政府單位管理的公房
證明材料:租賃證或有關政府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四)用人單位的集體宿舍
證明材料:該集體宿舍的房屋權屬證書或租賃證,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租賃證或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證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證明材料,有關政策規定的親屬(婚姻)關系證明。
三、申請人在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的,“遷入地址”登記為該社區居委會地址。申請人依據的合法穩定住所位于建制鎮(街道,三亞市的區)的建制村、“居”的,落戶的集體戶“遷入地址”暫時登記為該建制鎮(街道,三亞市的區)的其中一個社區[具體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亞市的區人民政府)確定]居委會地址。建制鎮內沒有設置社區的,落戶的集體戶“遷入地址”暫時登記為該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的其中一個社區(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居委會地址;其中遵譚鎮、龍橋鎮、新坡鎮的(在未設置社區之前),落戶的集體戶“遷入地址”暫時登記為龍華區的其中一個社區(具體由龍華區人民政府確定)居委會地址。上述“居”是指因海南墾區農場社會管理屬地化改革而依法成立的社會治理單元。
四、“方案”所稱居住證應在有效期內。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三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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