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針對海南企業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出臺了“免、減、緩”三項政策。
此次階段性企業社保費是繼海南去年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的又一重大舉措,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圍廣,預計將減輕企業負擔35.9億元。
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2月到4月,對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減半征收。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自我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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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就《關于延長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發出補充通知↓
瓊人社發〔2020〕32號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延長辦理
社會保險業務期限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我省社會保險業務經辦工作,2020年2月5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印發了《關于延長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20〕10號)。現就該文件的適用范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精神,此次允許延長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期限的范圍只限于參保企業和個人。我省具體是指《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一)(二)(四)(五)項中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機關事業單位不涉及經營問題,受疫情影響較小,因此,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月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不延長辦理期限。2020年1月至2月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因疫情影響尚未繳納的,應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自2020年3月起,應當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 2020年3月6日
來源:海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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