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則《史無前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即將出臺!自貿港是中國對外開放的門戶!》的新聞,被一些自媒體刊發后引起了海南民眾廣泛關注。小易君也關注到這條消息,隨后查閱了近期的官方新聞,并未發現任何有關“海南自貿港法即將出臺”的官方報道。
真相:這應該是一條“標題黨”十足的假消息!
1、全國人大將審議海南自貿港法的授權議案?
該則消息源引述近期官媒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即將召開”的相關報道。其中涉及“海南自貿區相關法律”報道的官方新聞表述是:”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網信海南”微信公號相關報道內容截圖
并未提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審議有關海南自貿港法律授權的議案”。
△自媒體轉發內容截圖
△關于“海南自貿港法即將出臺”的自媒體稿件截圖
2、自貿港法即將出臺?
關于“海南自貿港法”這一說法,其實是在去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由海南代表團提議而來的。當時,海南代表團提出的關于啟動海南自貿港法立法工作的議案被大會采納,開展立法調研起草工作被列入了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這標志著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正式提上國家立法日程。
2019年9月16日,國新辦舉行省(區、市)系列新聞發布會。海南省委書記劉賜貴在會上介紹,目前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已正式提上國家立法日程,相關政策正在制定之中。
此后,很難再找到關于自貿港法后續調研起草工作進展的新聞報道。而一部史無前例的“自貿港法”出臺,是需要長周期的調研和討論,也絕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
3、“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是什么?
那么,這個被自媒體理解為“自貿港法授權”的“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內容是什么?
經查閱,中國人大網于2019年10月26日發布的一則由司法部部長傅政華作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議案的說明的報道顯示,這項草案試點范圍是全國各自由貿易試驗區,草案的主要內容涉及有如下4種情況: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審批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申領拖拉機操作證件仍由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屬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批等經營許可事項。試點期間,上述審批暫停實施。
二是按照審批改為備案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兩項經營許可事項。企業按要求進行備案即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開展報關業務。
三是按照實行告知承諾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當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并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是按照優化審批服務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取消省級林草部門對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審核(初審)環節,申請人可直接向國家林草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中國人大網相關報道內容截圖
綜上來看,今年的兩會將審議的內容是:關于在海南自貿區暫時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草案,與自貿港并無關系,更別提是自貿港法的出臺了。而“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被看作是自貿區的一種標配,并未達到自貿港規格。
所以“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不等于“自貿港法”。
4、關于#史無前例#,#區域立法權#
*后,小易君再跟大家簡單探討一下,區域立法是不是史無前例?
△轉發內容截圖
事實上,海南經濟特區就有過立法權,當然,深圳等特區也有。
資料顯示,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建立海南經濟特區議案,除了決定將海南島列為經濟特區外,還“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刊發于《特區理論與實踐(2003.6)》關于深圳特區立法權的內容描述截圖
顯而易見,經濟特區立法并不如假新聞標題中所說的“史無前例”,而地方立法權授權也并非沒有先例。當然,自貿港法如真能實現,對于海南自貿港建設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大飛躍!
來源:網易
本站聲明:網站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將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