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關于實施點狀用地制度的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實施意見》(瓊發〔2020〕1號),建立更加靈活、更加精細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施點狀用地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點狀用地的內涵和實施范圍
(一)內涵。本意見所稱的點狀用地是指在城鎮、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外,不適合成片開發的區域和項目,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區位條件以及項目用地需求,結合項目區塊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構)筑物占地面積等點狀布局,按照“建多少、轉多少、供多少”的原則進行點狀報批,根據規劃用地性質和土地用途靈活點狀供應的項目用地方式。
點狀用地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2.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3.土地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
4.涉及土地征收的,應符合《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
5.涉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實施范圍。點狀用地的實施范圍包括:
1.鄉村基礎設施(含交通、水利等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2.鄉村休閑農業和旅游項目用地及其配套設施用地;
3.農產品加工、展銷、存儲等項目用地;
4.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中的新產業、新業態以及旅游新業態用地;
5.南繁科研育種基地范圍內服務于南繁育種的生產設施用地;
6.旅游公路驛站、交通場站用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點狀項目用地。
城鎮、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外非采取點狀用地方式使用土地的單獨選址項目,不適用本意見。屬于設施農用地的,按照設施農用地的有關規定管理,不適用點狀用地的有關規定。
(三)負面清單。點狀用地項目按準入負面清單管理,下列情形不得納入點狀用地范圍:
1.建設選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位于相關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的禁止建設區的;
2.建設選址在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危險區,以及處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經評估不能建設的;
3.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
4.商品住宅、私家莊園、私人別墅等房地產和變相發展房地產的項目;
5.按規劃應當在產業園區集中布局的工業類項目;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二、完善點狀用地規劃管理
點狀用地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允許在開發邊界外規劃布局和建設。各市縣可在村莊規劃中規劃布局點狀用地項目或者預留規劃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點狀用地項目建設;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村莊規劃已經明確點狀用地范圍和規模等規劃條件的,嚴格按照規劃執行。村莊規劃預留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的,應當參照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相應的規劃內容和條件,在項目審批時一并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明確規劃用地性質,項目批準后同步更新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數據庫。選址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且村莊規劃未覆蓋區域的點狀用地項目,可依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出具規劃條件。
三、規范點狀用地審批管理
點狀用地項目建設占用土地的,依法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涉及占用規劃林地的,應依法辦理林地征(占)用審批手續。點狀用地項目中必需的非建設占用的土地采取“只征不轉”“不征不轉”方式作為生態保留用地合理利用,用地范圍、方式、期限等應在點狀用地項目實施方案中及在建設用地供應時予以明確,用地期限不得短于建設用地期限。審批管理的具體類型如下:
(一)征轉合一。項目區內建設需要使用的是國有土地,且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范圍的,依據需要建設、征收和轉用的面積,依法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國有建設用地管理。
(二)只轉不征。項目區內建設需要使用的是集體土地的,依據需要建設和轉用的面積,依法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照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使用。
(三)不征不轉和只征不轉。項目范圍內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的用地,以及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產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試行)》(瓊府〔2019〕13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用地,可采取“不征不轉”“只征不轉”方式利用土地。具體按照“不征不轉”“只征不轉”相關規定辦理。
四、實行點狀用地差異化供地
(一)供地方式。點狀用地按照用地面積報批,按單個項目一次性組織供地:
1.點狀用地已征收(收回)為國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進行供地。經營性用地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項目用地涉及多個用途的,可按規劃主導用途(每類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大比例的用地)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2.點狀用地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由農村集體以出讓、出租、聯營合作、入股等方式供應土地,執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有關規定。
3.點狀用地可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等差別化供地模式。
4.點狀用地項目可按規定合理設定供地前置條件,帶項目實施方案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應土地,但不得設定唯一準入主體,且應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標準、形態及規劃條件、建筑標準、節地技術、公建配套、用途變更、分割轉讓、閑置處置等要求,與履約監管責任、監管措施、違約罰則等內容一并納入供地方案、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
(二)供地面積。點狀用地項目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超過30畝,單個點建設用地面積一般不低于1畝,位于山區等受特殊條件限制的區域單個點的用地面積可適當壓縮,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畝。
(三)供地用途和年限。點狀用地為單一用途的,按照規劃用途確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涉及多個用途的,可按照主導用途確定供地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供地價格。點狀用地采取有償方式供地的,應在建立健全城鄉基準地價體系的基礎上,按照土地供應政策要求和土地估價結果,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五)交易平臺。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供應項目用地的,應當按規定在省統一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委托實施土地交易活動的,土地服務費按單個項目收取,*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五、加強點狀用地批后管理
(一)確權登記頒證。點狀用地項目核發一本不動產權證書,不得分割登記。涉及多個用途的,按主導用途登記發證。點狀用地項目生態保留用地由項目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土地使用關系,有關合同資料應在項目不動產權籍檔案中留存,并可在項目不動產權證書上予以標注。
(二)項目規劃報建。項目依法取得土地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鄉村規劃建設許可、施工許可手續,積極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嚴格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建筑密度、高度和風貌管控要求。
(三)項目履約監管。產業類點狀用地項目應當參照《關于實施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議的指導意見》(瓊國土資規〔2018〕8號)簽訂準入(對賭)協議,明確點狀用地項目須整體持有,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轉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限制條件,約定違約責任。土地限制條件應當寫入土地供應公告,在不動產登記時對宗地的權利限制予以注記。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點狀用地作為強化海南自貿區(港)建設資源要素保障,促進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全域旅游和脫貧攻堅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起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對符合點狀用地條件的項目,堅持規劃先行,依法報批,及時辦理供地和規劃報建手續,促進項目落地實施,避免用地閑置浪費。
(二)聯合評估論證。按照審慎漸進原則對點狀用地項目實行總量控制,2020年海口市和三亞市批準實施產業項目不超過10個,其他市縣不超過5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限個數;2020年后,視各地項目實施情況逐年調整項目數量。省建立點狀用地項目聯合評估論證機制,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點狀用地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招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三)嚴格全程監管。加強對點狀用地開發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嚴格點狀用地范圍,防止以“新產業新業態”為名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禁止以點狀用地為名開發建設商品住宅、私家莊園、私人別墅等房地產和變相發展房地產的項目。嚴格用途管制,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通過點狀用地方式,違規規避農用地轉用管理,損害農民權益,變相違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轉讓土地及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
(四)動態調整退出。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點狀用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形成年度評估報告,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視情況組織省有關部門進行抽查復評,并可根據市縣定期評估和省級抽查復評情況,對市縣下一年度可實施點狀用地項目的數量提出管控要求。點狀用地項目因政府及其部門方面原因無法實施或項目開發主體未按項目實施方案開發建設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及準入(對賭)協議的規定或約定進行處理處置,依法收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或主張違約責任。
各市縣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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