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通知,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員、抗擊一線的醫護人員、受疫情影響失業的人員,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的租金提取限額,可在原900元/月/人的基礎上增加300元/月/人(即1200元/月/人)。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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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應對疫情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直屬管理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八條措施的要求,為進一步支持繳存單位和職工紓困解憂,現就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意見通知如下:
一、推行住房公積金階段性緩繳業務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我省繳存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即緩繳期間為2020年2月至6月。自2020年7月1日起,恢復繳存并按緩繳審批期限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階段性緩繳業務為直屬管理局三級審批,原則上3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可通過網上服務大廳或現場臨柜方式提供緩繳申請書申請辦理,并說明受疫情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等經濟影響。
二、保障職工租賃住房提取需求
(一)緩繳企業已繳存住房公積金至2020年1月,且賬戶狀態為正常的職工,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視同連續繳存,可正常申請辦理租房提取。
(二)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員、抗擊一線的醫護人員、受疫情影響失業的人員,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的租金提取限額,可在原900元/月/人的基礎上增加300元/月/人(即1200元/月/人)。其中,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員需提供本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住院證明;抗擊一線醫護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參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相關證明;受疫情影響失業的人員需提供單位出具受疫情影響被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拓寬貸款申請連續繳存認定和逾期處理條件
(一)經審批同意的緩繳企業(含此期間已開戶未建繳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所屬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間不以是否補繳住房公積金為前提,視同連續繳存。自2020年7月1日起,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方可連續計算繳存時間。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無法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計罰息。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20年3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海南省政府網
海南購房咨詢熱線:400133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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