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購政策及現房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印發,文件對海南本地居民限購2套住房及現房銷售等事項,明確了執行時間及認定條件等,其中有幾處值得重點關注。
關于本地居民限購
1、對在本省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戶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停止向其銷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場化商品住房,從2020年3月8日零時起實施。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2、由省外整體遷入海南的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其隨遷員工購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此類常住居民家庭,已在本省擁有1套住房的, 可以購買第2套住房,其中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須符合安居 型商品住房購房條件。
3、家庭實際擁有住房的套數,以購房時家庭名下不動產 登記和購房合同網簽備案套數為準。居民家庭擁有50%及以上產權的住房,按全部產權計算住房套數。
4、經合法繼承、司法裁判的住房,不受住房套數限制, 可以憑有效法律文書,辦理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5、贈與的住房,不受住房套數限制,可以憑贈與合同辦理合同網簽備案和不動產登記等手續。贈與方已贈與非直系親屬的住房套數,仍視為贈與方實際擁有的住房套數。
6、2020年3月8日零時之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新建商品住宅,購房人與開發企業已簽訂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按約定支付相應房款(含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款),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以及付款憑證,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2020年3月8日零時之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的二手房,購房人與出讓人已簽訂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按約定支付相應房款(含定金、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款),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以及付款憑證,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付款憑證,包括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已付款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單、購房轉賬單)等。同時,購房人以現金支付房款或由非直系親屬或非同一戶口本上親屬代付房款的,不予認可,不能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7、通過合法繼承、司法裁判、司法仲裁、贈與或征收補償安置等方式獲得的住房,均納入家庭實際擁有的住房套數計算。
關于現房銷售
1、在2020年3月8日前取得的土地,經依法依規批準置換后建設商品住宅的,可繼續按預售制度執行。
2、一次協議、分期出讓土地或整體規劃、分期建設的項目,在2020年3月8日后,通過出讓取得的土地建設商品住宅的,實行現房銷售制度。
3、以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和征收補償安置等方式實施的項目,在2020年3月8日后,通過出讓取得的土地建設商品住宅的,實行現房銷售制度。
附文件:
海南購房咨詢熱線:400133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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