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意見
海府辦規〔2020〕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更好履行“保障發展、保護生態、服務民生、維護權益”和“兩個統一行使”職責,深入推進“多規合一”改革,*大限度提升自然資源利用質量、效益和效率,不斷提升自然資源和規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助推海南自貿港建設,
一、強化規劃引領,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構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要立足國土第三次調查成果,堅持底線思維,嚴格“三線”劃定。堅守生態保護紅線,保證生態功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保護永久基本農田,落實省政府下達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確保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合理確定城鎮開發邊界,避讓生態保護紅線,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臺,堅持上下結合、社會協同,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發揮不同領域專家的作用。
(二)規范規劃編制及修改。各類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必須服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堅持“多規合一”,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住宅用地容積率原則不得低于 1.0;符合《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規定低于 1.0情形的,必須嚴格論證。規劃一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凡不符合規劃修改情形,特別是已出讓土地、已通過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規劃。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工作制度,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
(三)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堅持先規劃、后實施原則,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和審批的規劃,不得作為土地出讓、建設項目審批的依據,嚴禁以各級各類會議紀要替代規劃。嚴禁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作出規劃許可,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必須符合“準入清單”;海岸帶管控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必須符合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管理規定,嚴格按規定程序上報。
(四)加強建筑風貌管控。抓好超大體量公共建筑、超高層地標建筑以及海岸帶、河流兩側、主干道兩側等重要景觀風貌控制區建筑風貌的管理,延續城市文脈,彰顯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位。建立健全建筑設計多方案比選論證、公開公示、建筑使用后評估等制度,實行片區建筑師責任制,對不符合城市定位、規劃、設計要求的,不得批準建筑設計方案。
二、切實保護耕地,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五)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各區政府、桂林洋開發區主要負責人是轄區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壓實責任主體,逐級分解到人,確保目標落實到位。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健全考核管理辦法,建立獎懲機制,考核結果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六)多措并舉保障耕地補充。結合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建設用地復墾、耕地提質改造、礦山生態修復、高標準農田建設、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工作,通過政府投資、引進社會資本投資等渠道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加大補充耕地項目資金投入,新增水田項目應保盡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盡快制定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管理辦法,明確剝離、存儲、運輸、再利用各環節的責任和要求,減少對土壤層的破壞。各區政府、桂林洋開發區要及時解決爭議糾紛,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七)嚴格新增耕地認定和后期管護。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按照標準嚴格認定新增耕地數量,評定新增耕地質量,確保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到位。經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應當及時在年度變更中進行地類變更。各區政府、桂林洋開發區要逐級落實補充耕地項目后期管護責任,制定年度管護計劃,簽訂管護協議,明確管護內容和管護措施,管護資金納入各部門年度經費預算。
(八)實行精細化指標分配制度。對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實行流量計劃控制,科學制定指標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化分配。重大功能片區、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重大民生項目用地需求重點保障,農村建設用地指標應專項使用。各區政府、桂林洋開發區每年一月底前,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農村宅基地、鄉村振興等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建立指標分配掛鉤機制,對耕地保護不力的地區,相應核減農村用地指標。
(九)嚴格建設活動占用耕地。各類建設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堅持補充耕地質量數量并重,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對占補平衡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先補后占”,嚴禁擅自擴大承諾占補范圍。對開發邊界范圍內新增生態綠化用地、占地面積不超過 100 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路面寬度不超過 8 米的農村道路(含鄉村旅游道路)用地等,采取“只征不轉”“不征不轉”方式利用土地。依法開展節地評價,總結推廣節地技術及模式,促進土地復合利用、立體利用、綜合利用。
(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各區政府要逐級把關,對不滿足設施農用地申請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嚴禁通過分次申報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加強土地巡查,對隨意擴大設施農業用地建設范圍,借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之名,違法違規占地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旅游、娛樂、會議、大型停車場、農產品加工、農產品展銷、房地產等非農業建設的,及時制止,依法查處,確保農地農用。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三、規范土地市場,嚴格不動產登記管理
(十一)建立凈地供應審查機制。建立征收(收回)、轉用、入庫、出庫、供應層層審查機制,嚴禁將未經儲備整理、權屬存在爭議、規劃條件不明確、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不到位、未經農轉用審批、污染地塊、存在法律經濟糾紛、基礎設施配套不足的土地納入土地一級市場供應。各區政府、桂林洋開發區要嚴格落實征拆安置補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清理地表附著物,完成注銷相關權利證書后,將土地移交土地儲備整理機構進行儲備整理。對征地范圍較大的,可根據征收(收回)進度分期入庫。健全資料移交機制,土地完成征收(收回)后,各區政府、桂林洋開發區將征地補償方案、征地通告、征地協議、權屬確認意見、現場照片、界線等材料移交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管理。
(十二)規范土地出讓行為。除“點狀供地”方式以外,國有建設用地按單宗地組織供應,按單宗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依據控規可以劃分為不同地塊的,應先行分割再按宗地出讓。嚴禁將商品住宅用地與其他產業項目用地捆綁或搭配供應,嚴禁以項目招拍掛、協議出讓代替土地招拍掛實施土地供應。對混合用地,應明確各類用途比例,按主導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實行整體供應。
(十三)嚴禁違規設置競買條件。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原則上不得設定競買資格要求。在不影響公平、公正競爭,不排除多個市場競爭主體的情況下,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營利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城市重大標志性建筑及重點產業項目用地或產業集聚區用地,可設定
(十四)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擬出讓地塊的綜合條件、產業政策、市場情況,綜合土地評估價等因素合理擬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土地出讓底價由市政府集體
(十五)規范土地出讓金征繳管理。除有明確規定外,不得減免、緩繳土地出讓金,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成交后,未按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核發不動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按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土地使用權分期分割登記手續。對土地受讓人拖欠土地出讓金的,要及時追繳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經催繳仍未足額繳納的,依法依約追究違約責任。
(十六)保障重點項目落地。對于非營利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交通運輸等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要提前謀劃,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政府投資計劃,財政主管部門提前做好資金安排,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靠前審查、統籌保障,各區政府加快推進項目用地征收實施,確保重點項目依法依規建設。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申請,經批準的先行用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善報批手續。
(十七)規范臨時用地管理。對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造成無法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一經查實依法處理。對符合使用條件、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土地復墾方案可行、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等的臨時用地,各區政府審批出具批準文件后,土地使用權人方可開工建設;臨時規劃許可期滿繼續使用的,需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期滿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或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使用土地復墾費代為組織復墾。
(十八)規范填海項目不動產證換發。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圍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 3 個月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不動產權證,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提前 30 日進行提醒,逾期未申請的,不予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對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拖欠海域使用金、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等行為的,不予換發不動產權證。涉及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土地市場評估價計算,已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和圍填海成本予以抵減。
(十九)加強儲備土地管理。嚴禁虛假設定用途為儲備土地登記發證,嚴禁儲備土地抵押融資和擔保,嚴禁未經依法供地將儲備土地直接確定或劃轉給政府平臺公司、國有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對尚未償還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制定還款計劃,財政主管部門做好資金安排,避免儲備土地因抵押而不能及時供應。
四、加強批后監管,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二十)分類處置批而未供用地。對符合規劃的,加快土地前期開發,有序組織土地供應,特別是已開工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優先完善土地供應手續;對部分符合規劃的,重新調整后依法組織報批;對因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細化征轉批文撤回操作規范,明確指標、稅費使用辦法,盤活建設用地指標。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對不配合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土地征收進度滯后等影響土地供地率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十一)加快閑置土地處置和盤活。科學制定處置工作計劃,精準界定土地閑置原因,確保依法依規處置到位。對確屬企業原因造成閑置的,以征繳閑置費方式處置的要足額征繳,以無償收回方式處置的要堅決依法收回;對確屬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履約責任,限期消除政府原因,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加快出臺協議有償收回實施辦法,探索“共享收益”處置新模式,促進閑置土地的盤活利用。
(二十二)依法限制未處置閑置土地的權益。嚴厲打擊囤地、炒地行為,未經依法處置的閑置土地不得辦理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對認定的閑置土地抵押權益實行差別化管理,在動工開發前,屬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閑置土地,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繼續開發的,可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限不得超過約定動工開發之日起 1 年;屬征繳閑置費的閑置土地,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后可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決定征繳閑置費之日起 1 年。
(二十三)強化土地供后監管。健全土地供后監管常態化機制,明確巡查責任到人,實現巡查全市覆蓋不留死角。實行土地開發利用信息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對協議約定時間前 30 日仍未開竣工的,實行開工、竣工提醒,促進土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四)健全違法用地查處機制。建立涵蓋各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實行“市—區—鎮(街)—村”四級巡查防控,強化屬地監管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村鎮基層組織作用,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暢通社會舉報渠道,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區級“公開調查、公開處理、公開追究、公開曝光”機制和市級掛牌督辦制度,堅決依法處罰到位。
五、強化措施保障,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二十五)建立國土空間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實施監管系統。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規劃編制、土地供應、供后監管為重點,將“規劃公開、標準告知、協議簽訂、按標施建、對標驗收、閑置預警、履約監管、聯合懲戒”納入監管全過程,實行閉環管理。健全“紅綠黃燈”預警機制,對規劃執行、土地利用、協議履約情況等進行常態化、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綜合監管。
(二十六)實行自然資源管理共同責任制。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各級各部門共同責任。全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將自然資源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聯席會議決策制,重大事項由市、區、管委會集體審議,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特別重大的事項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決策。
(二十七)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考核評價。建立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目標責任制,細化考核辦法,對各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落實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森林資源保護、節約集約用地、規劃實施、土地征收儲備、違法用地管控等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將其作為各單位年終績效考核和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見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采取超常規舉措確保完成全年經濟目標的實施意見》(瓊廳字〔2020〕22 號)不一致的,按省超常規舉措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5日
來源:海南省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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