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海南文昌國際航天城起步區(qū)項目房屋搬遷安置工作動員大會在文城鎮(zhèn)召開,會議詳細解讀了《文昌國際航天城起步區(qū)項目房屋搬遷安置實施方案》,全面部署征地搬遷安置工作。
該項目規(guī)劃區(qū)用地18115畝,分為兩個片區(qū):八門灣片區(qū)用地17032畝、超算產業(yè)片區(qū)用地1083畝。會上,文昌市資規(guī)局負責人解讀了《海南文昌國際航天城起步區(qū)項目房屋搬遷安置實施方案》。方案規(guī)定,凡是坐落在海南文昌國際航天城起步區(qū)項目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和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的農村宅基地,均可依據海南文昌國際航天城起步區(qū)項目建設需要實施征收補償。
文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文昌市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讓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符永豐表示,相關人員在征地過程中要做到廉潔征地搬遷安置,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力,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黨紀、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服從指揮部的管理,不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弄虛作假,從源頭上杜絕權力濫用、謀取私利的行為發(fā)生。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整個征地搬遷工作,特別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附:文昌國際航天城起步區(qū)項目房屋搬遷安置實施方案出爐 三類安置對象可享受政策
一、征收范圍
本項目規(guī)劃區(qū)用地18115畝,分為兩個片區(qū):八門灣片區(qū)用地17032畝、超算產業(yè)片區(qū)用地1083畝。凡坐落在本項目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和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的農村宅基地,均可依據本項目建設需要實施征收補償。
二、安置對象及類型劃分
(一)安置對象。
本項目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及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農村宅基地的產權人均為搬遷安置對象;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屬物以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不作搬遷安置。搬遷安置對象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出人員”、“華僑”等3種類型。
農村宅基地依法取得分為:1.經依法批準獲得的宅基地,按批準文件確權;2.1982年2月13日之前使用的宅基地,按使用現(xiàn)狀確權;3.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使用的宅基地,在我省“面積限額(175平方米)”范圍內確權;4.1999年9月24日后使用的宅基地,如果使用者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條件也在面積限額(175平方米)范圍內給予確權;5.對于合法繼承的房屋,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依照規(guī)定給予確權。
(二)安置對象類型具體情形劃分。
類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
類型二:被征地村民小組里有直系親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華僑”或“外出人員”戶。
類型三:被征地村民小組里沒有直系親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華僑”或“外出人員”戶。
(三)安置對象的資格認定。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按照《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文府〔2018〕201號)規(guī)定執(zhí)行。每個人只能享有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開展成員資格認定要結合所在地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義務履行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情況,兼顧各類成員群體的利益。
2.“華僑”和“外出人員”身份認定
本方案所稱“華僑”是指原籍在本項目被征地村民小組,現(xiàn)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不含出嫁移居的人員)。
本方案所稱“外出人員”是指原籍在本項目被征地村民小組,現(xiàn)戶口已從本項目被征地村民小組遷出的人員(不含出嫁移居的人員)。
“華僑”或“外出人員”登記以戶為單位,以遷出第一代“華僑”和“外出人員”作為基本戶,并將隨遷家庭成員以及在外出生的后代一并計入第一代遷出“華僑”和“外出人員”戶主名下登記,不再獨立分戶。即不管“華僑”和“外出人員”的子女多少,均以1戶登記,并按每戶實施搬遷安置。
遷出第一代“華僑”和“外出人員”已故的,以其所有法定繼承人登記為1戶,并按每戶實施搬遷安置。
“華僑”和“外出人員”的身份確認由本人提供護照、身份證和戶口簿等相關證件或證明進行認定。
3.安置對象資格認定時間基準日:2020年4月9日。
三、安置方式
對住宅房屋搬遷安置采取選購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政府建設安置區(qū)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貨幣補償等3種方式安置,搬遷安置對象可結合如下情況選擇其中1種方式安置:
(一)安置對象類型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可選擇以上3種安置方式當中的1種方式安置。
(二)安置對象類型為被征地村民小組里有直系親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華僑”或“外出人員”戶,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選購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方式安置。
(三)安置對象類型為被征地村民小組里沒有直系親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華僑”或“外出人員”戶,只能選擇選購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購買安置宅基地自行建房、貨幣補償等當中的1種方式安置。
四、安置辦法
(一)選擇或購買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安置方式。
由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和投資建設或委托建設高層公寓樓房,并依據區(qū)域控規(guī)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商業(yè)鋪面。統(tǒng)建公寓樓房基本戶型建筑面積為90㎡、120㎡等2種,具體統(tǒng)建公寓樓房戶型、面積和層高依據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確定。安置對象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及生活類附屬物實施評估核定補償價格,結合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的綜合成本價格(扣除商業(yè)鋪面的綜合成本后核算),采取“多退少補貨幣平衡”方式進行產權調換(按安置房套內面積進行調換和結算),調換后安置房采取劃撥均攤用地方式辦理登記手續(xù)。核定安排安置房屋面積原則不超35㎡/人,并結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和實際使用狀況等因素確定。
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選擇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安置的,應根據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安置區(qū)的規(guī)劃,結合該戶應享受安置宅基地面積減去公寓樓房均攤占用地面積,核算其每戶節(jié)約出的宅基地面積,按每戶節(jié)約宅基地面積的70%統(tǒng)一預留安排安置地,并給予其相應份額的土地權益,可用于入股、出租和經營,具體經營管理模式由土地權益人共同商定,建設時必須服從規(guī)劃,不得分割土地。對核算每戶節(jié)約出的宅基地面積,該戶可申請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預留安排安置地的審核土地權益平均單價,核算其節(jié)約出的宅基地面積相應份額的權益價值,并申請貨幣補償;申請貨幣補償的,不再給予其安排相應份額的安置地。
每戶節(jié)約出的宅基地面積計算公式:(應享受安置宅基地面積?-?公寓樓房均攤占用地面積)x70%。
屬于“外出人員戶”或“華僑戶”選擇購買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安置的,只對其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及附屬物和合法宅基地實施評估貨幣補償,不給予其安排相應份額的安置地。
(二)選擇安置區(qū)宅基地自行建房安置方式。
1.安置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
由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安置區(qū),重新安排宅基地給搬遷戶自行建房安置,安置區(qū)規(guī)劃宅基地類型為160㎡和120㎡等2種。安排安置宅基地與搬遷戶原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農村宅基地面積掛鉤,按“一戶一宅,面積就近”的原則確定安置宅基地類型(即原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積≥140㎡的安排160㎡的安置宅基地;原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積<140㎡的安排120㎡的安置宅基地),并采取國有劃撥宅基地方式辦理登記手續(xù)。對具備分戶條件的搬遷戶,在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為其唯一住宅的前提下,可依其申請給予分戶后每戶安排一處宅基地。對安排安置宅基地與依法取得原農村宅基地的面積相差部分,以“多退少不補”貨幣方式進行平衡,但享受“少不補”優(yōu)惠政策且具備分戶條件的搬遷戶,合理分戶后,每戶只安排120㎡的安置宅基地。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統(tǒng)一參照所在區(qū)片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確定平均單價,并按平均單價核算其面積多出部分地價款進行貨幣補償。搬遷戶分戶條件和唯一居住地的認定,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結合調查實際情況,采取一戶一議方式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在原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公共場所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后執(zhí)行。
在本項目規(guī)劃區(qū)內,屬于政府建設安置區(qū)安排的安置宅基地,搬遷戶必須按照本項目區(qū)控規(guī)指標條件,服從建筑立面風貌管控要求并在市政府規(guī)定的時間內實施建房。
2.安置對象為被征地村民小組里沒有直系親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華僑”或“外出人員”戶選擇購買宅基地安置的,以華僑和外出人員的登記戶為單位,準許其在政府規(guī)劃建設安置區(qū)內購買一塊宅基地,面積120㎡,并按安置宅基地綜合成本價(含征地費用、用地報批費用、“三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收取使用宅基地費用,并采取國有劃撥宅基地使用權方式辦理登記手續(xù)。征收華僑和外出人員的住宅房屋及附屬物、宅基地的補償,按評估確認價格進行核算貨幣補償,并抵扣購買安置宅基地綜合成本價后,以“多退少補”貨幣方式結算差價款。華僑和外出人員若在政府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按告知事項提出購買安置宅基地申請的或不按時結清差價款的,視為放棄準購權利,取消其購買安置宅基地資格。
(三)貨幣補償方式。
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農村宅基地參照所在區(qū)片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經依法評估確定補償價格后,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按產權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約定,一次性將相關補償費撥付給產權人。
五、房屋搬遷補償標準及辦法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xù)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評估補償;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xù),經項目征地搬遷工作指揮部集體研究認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給予補償,被認定為違法建(構)筑物,不予補償。被征收房屋的類型、結構、建筑面積等按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委托有資質測繪單位,經現(xiàn)場勘測確認后出具的房屋測繪報告數據確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商產權人選定有資質評估機構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辦理委托評估手續(xù),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按重置價折舊評估補償,房屋及附屬物評估基準日按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與評估機構簽訂的委托評估協(xié)議書確定。對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可實行兜底價補償,即以市政府審批實時公布的指導房屋建造價換算成貨幣兜底補償給予搬遷戶自行建設住宅房屋安置,對住宅房屋評估價格高于市政府實時公布指導房屋建造價標準的,按評估價格補償,低于實時公布指導房屋建造價的,按實時指導房屋建造價兜底補償。
(二)自行搬遷處置。對搬遷戶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補償,由搬遷戶自行處置;對電話、水表、電表、電視、管道煤氣、空調的自行遷移實行補助,標準:固定電話100元/部,水表500元/戶,電表600元/戶(三相電表1500元/戶),有線、數字電視360元/戶,管道煤氣2000元/戶。
(三)搬遷安置補助(不含外出人員、華僑)。選擇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安置,且搬遷戶選擇自找臨時過渡安置房的,以戶為單位撥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每戶每月5人以上(包括5人)標準1800元,5人以下標準1200元,補助過渡期為20個月,自被搬遷人騰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計發(fā)。過渡期滿后,確因安置區(qū)建設造成無法按時交付安置宅基地給搬遷戶建房的,適當延長過渡安置期限并按以上標準繼續(xù)核撥延長過渡安置補助費,延長期限報市政府審批為準。搬遷戶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建房的,不延長過渡安置費。選擇政府提供過渡安置房的,不支付過渡安置費;選取貨幣補償方式的,不撥付過渡安置費。
(四)按時簽約獎勵。被搬遷人在房屋評估結果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且在補償款撥到其指定賬戶后15天內將房屋騰空的,政府按搬遷房屋評估價(包括正屋、橫屋、廚房、衛(wèi)生間評估價,不含裝修部分費用及附屬設施評估價)的20%資金給予搬遷戶一次性獎勵,但獎勵資金*高不超過5萬元。撥付獎勵資金要充分考慮搬遷房屋的關聯(lián)性和整體性,獎勵資金核算只針對搬遷房屋評估價不考慮搬遷戶分戶情況,屬于樓房的獎勵資金要整幢核算且*高不超過5萬元。約定搬遷戶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具體期限,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根據本項目建設實際需要確定。
按政府規(guī)定期限自行騰空房屋或政府組織搬遷清理房屋,涉及家具等物資需要政府租賃房屋臨時安放的,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負責租賃房屋工作,相關費用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審定后納入本項目征地搬遷成本核算撥付。
(五)停產、停業(yè)補助。因征收正在營業(yè)的非住宅類房屋(以權屬證書記載的性質為準)造成停產、停業(yè)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助。補助標準:營業(yè)鋪面按該鋪面評估價的0.8%/月給予補助;生產用房按該用房評估價的0.6%/月給予補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該用房評估價的0.5%/月給予補助。
六、程序規(guī)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對象的確認程序
1.由搬遷安置對象申請,經被征地村民小組和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核實后呈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
2.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會同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對申報搬遷安置對象進行調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其農村集體公共場所張榜公示5天;
3.公示期滿無異議,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需按規(guī)定對安置對象進行確認,項目征地搬遷工作指揮部需依照本方案要求審批安置。
(二)“華僑”和“外出人員”安置對象的確認程序
華僑、外出人員登記及戶數確認工作由本人申請,經所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和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審查后,報送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會同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并呈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指揮部審批。審批結果在其農村集體公共場所張榜公示5天,接受監(jiān)督。若在政府規(guī)定的時限內,華僑、外出人員不按時提供其身份相關證明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三)選安置宅基地規(guī)定
按照“先簽先選”原則,以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的時間先后排序確定選安置宅基地順序,同一天簽訂協(xié)議的,以抽簽方式確定排順序。符合購買宅基地條件的,必須在結清貨幣款后,才能準予選安置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地點詳見房屋搬遷安置地安排表。
(四)選安置房規(guī)定
按照“先簽先選”原則,以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的時間先后排序確定選安置房順序,同一天簽訂協(xié)議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排順序。根據“多退少補貨幣平衡”原則,需要補交貨幣的,必須在結清貨幣款后,才能準予選安置房。
七、特殊情形的處理辦法
(一)父母跟隨子女安置,獨生子女戶不獨立設戶進行安置。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已分家立戶的不作為獨立安置戶。
(三)五保戶可申請由政府統(tǒng)一安排進入敬老院或統(tǒng)建安置房安置。確實屬經濟困難的五保安置對象,由戶主提出申請,經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政府采取幫扶措施確保其安置房面積達*低標準(35㎡/人),具體安置采取一戶一議方式審定。
(四)搬遷戶在征地范圍內有多處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按一戶一宅進行安置,其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面積在核減安置宅基地面積后,剩余面積評估補償;未依法取得(或不符合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的宅基地,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給被征地村民小組實施補償。
(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實際安置人數在6人以上的,安置戶可向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申請合理分戶安置。因人口多申請分戶安置的,應采取一戶一議方式審查,經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會同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呈報本項目指揮部審批執(zhí)行。
八、其他事項
(一)按照本方案規(guī)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與搬遷安置對象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容應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二)《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簽訂后,搬遷安置對象應當在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并自行騰空居住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應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給搬遷安置對象全額支付補償費。
(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四)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項目征地搬遷工作指揮部與被搬遷安置對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項目征地搬遷工作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被搬遷安置對象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搬遷安置對象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六)對征收學校、衛(wèi)生室、村委會辦公室等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由政府統(tǒng)一安排整體搬遷;搬遷祠堂、公廟、文物古跡等公用和文化設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實事求是合理補償。
(七)本項目安置區(qū)用地選址、政府統(tǒng)建公寓樓房用地,由本項目指揮部組織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市住建局等部門審核擬定,并結合房屋搬遷調查情況提出搬遷安置安排計劃,呈報市政府審批并予以公布執(zhí)行。
(八)本項目安置房建造成本價和安置地綜合成本價,由本項目指揮部組織文城鎮(zhèn)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審核后,呈報市政府審批并予以公布執(zhí)行。
(九)搬遷安置對象選取的安置房或安置宅基地相關不動產權證書,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辦理,相關費用納入項目搬遷安置費用中列支,搬遷安置對象應積極提供辦證的相關資料。
九、搬遷安置的法律責任
(一)搬遷安置對象在原有房屋產權、使用狀況、家庭人口、婚姻關系、房產繼承等方面弄虛作假的,騙取安置或補償利益的,由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工作人員在拆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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