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發布公告,明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款規定所稱企業包括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二)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范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三)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主營業務屬于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屬于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說明;
2.企業進行實質性運營的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企業資產總額、收入總額、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等,并說明在自貿港設立的機構相應占比。
二、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通知第二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二)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企業屬于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說明。
三、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問題
(一)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間確認購置時點。
(二)無形資產在可供使用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開始加速攤銷。
(三)企業購置的無形資產按通知第三條規定縮短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攤銷方法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有關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結算說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情況說明);
2.有關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五)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執行。相關文件發布前未及時享受優惠的,可按規定在以后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享受優惠。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0年7月31日
來源:海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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