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記者8月27日從海南省稅務局獲悉,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進一步規范我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文件,海南省稅務局近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納稅人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鼓勵類產業或公益事業的納稅人經營發生嚴重虧損的;因政府規劃調整、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超過兩年的土地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無過錯的;因突發性的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導致納稅人階段性經營困難的;海南省人民政府準予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這里所說的重大損失是指:當年新開業的大中小企業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后,損失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非當年開業的大中小企業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后,損失金額超過上年營業收入(含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下同)的20%;上年無營業收入的,損失金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20%;微型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然人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后,損失金額超過10萬元的。
《公告》所說的“經營困難”是指:當年新開業的納稅人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期間月營業收入低于10萬元;非當年開業的納稅人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期間營業收入低于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的50%。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符合困難減免稅條件的,申請期限為符合減免稅條件之日起至減免稅所屬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據了解,2014年,我省出臺《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條件、申請期限、申請資料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當前,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該公告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實際需要。另外,房產稅困難減免相關事項我省一直未出臺文件明確。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嚴重影響,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鑒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上存在類比性,特制訂此《公告》,同時廢止《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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