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應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0〕3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應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務服務事項的管理工作,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是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六類具有依申請實施特征的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是指由政府各部門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行政權力事項之外辦理的授益性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對象主要包括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
基本目錄包括國家基本目錄和海南省基本目錄。國家基本目錄是國務院部門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編制的基本目錄。海南省基本目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未設定的,我省通過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地方政府規章創設的政務服務事項的基本目錄。
實施清單是指根據國家基本目錄和海南省基本目錄、政務服務實施主體“三定”職責分工,對基本目錄中確定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細化梳理和標準化設定而形成的事項目錄。
第四條 全省政務服務事項依托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包括政務服務事項清理規范、審核發布、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管理遵循法治、便民、公開原則,旨在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全省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動態管理:
(一)海南省基本目錄由省政府統籌管理,納入基本目錄管理的事項由省級主管單位和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做好事項要素標準化工作。
(二)實施清單實行分級管理。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是省級實施清單的管理機構,統籌協調省級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省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基本目錄和海南省基本目錄,按全省標準化要求制定本市縣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確定并公布實施,同時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備案;負責本市縣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動態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列入黨委工作機構序列且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或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重點園區,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或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省區域內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政務服務事項的申報、確認、標準化、實施、清理等工作。
第七條 全省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基本目錄統一管理,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及海南政務服務網上統一公布。未納入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擅自組織實施。
第三章 動態維護
第八條 海南省基本目錄實行動態調整。有明確法律依據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決定調整的,由各級實施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文件直接調整。因深化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各級實施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的,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并按歸口程序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審定后統一調整。
第九條 納入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按照國家編碼要求進行統一編碼,并將其作為唯一標識納入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全省統一規范實施清單中相同政務服務事項的事項名稱、基本編碼、事項類型、設定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投訴電話、表單內容等要素。實施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明確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咨詢電話、審批人員等事項的個性化要素內容。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納入實施清單管理并對外公布的辦事指南要素和內容,不得擅自將政務服務事項拆分或合并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審批環節。
第十二條 實施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提出動態調整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中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要增加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政務服務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增加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中予以取消:
(一)因設定依據修訂、已被
(二)中央及國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依法決定取消的;
(三)通過貫徹自貿港建設相關政策規定、加強事后監管等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依法決定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取消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中予以變更:
(一)設定依據調整需要變更的。
(二)涉及多部門、多環節許可且許可條件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政務服務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依法有效整合的。
(三)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下級行政機關能夠實施,且更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可以依法下放管理層級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變更的。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當視情對擬調整的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和內容進行必要的論證,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公布與監督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在海南政務服務網、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網站的辦事服務站點實行同源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公布后,公眾要求對公布的內容予以說明和解釋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說明和解釋。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增加、取消或調整提出意見、建議,或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實施單位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實施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實施清單清理工作,對不利于營商環境優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眾反映強烈的政務服務事項,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未按公布的政務服務事項組織實施或未及時對事項進行調整的,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照職權對其實施監督、限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視情況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逗D鲜⌒姓徟马椖夸浌芾磙k法》(瓊府辦〔2014〕13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
應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的應用和管理,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若干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非涉密電子證照的生成、應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證照,是指由國家行政管轄范圍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的社會組織頒發的、能夠證明資格或權利等憑證類文件。
本辦法中所稱的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證件、執照等電子文件。
本辦法中所稱的電子印章,是指依據國家統一電子印章技術規范制作的電子公章和個人公務電子簽名章。
本辦法中所稱的電子證照系統,是指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統籌建設,負責匯聚全省電子證照,提供電子證照檢索、文件下載、信息獲取、信息驗證及文件驗證服務,支撐全省電子證照多級同源、統一管理、互信互認和共享應用的信息化系統。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全省電子證照應用推廣工作。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子證照系統的建設、證照數據匯聚與共享、證照安全管理工作。檔案部門負責電子證照檔案歸檔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各級有關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的采集、簽發、更新、管理、使用、檔案移交工作,按照電子證照國家標準執行。
第五條 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證照數據匯聚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需要依托電子證照系統注冊證照目錄的,應當提交電子證照目錄注冊相關材料或者依權限自行在電子證照系統注冊,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后完成證照目錄發布。
第七條 各有關單位依職能產生的電子證照數據應當及時共享發布至電子證照系統。
依托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業務系統辦理業務的,省級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爭取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回傳數據或者推送至國家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國家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資源共享至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或者申請調用國家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接口。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建立電子證照信息核查機制,各有關單位應當對證照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進行核查,定期檢驗、清洗電子證照數據,確保上報證照目錄數據的質量。
第八條 電子證照出現變更、年檢、延期、吊銷、注銷、廢止、質押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并將信息同步發送至電子證照系統。
第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有關單位應當在清理、精簡證照的基礎上,按照“應上盡上”的原則,對有效期內的存量紙質證照數據進行檢查和清洗,按照電子證照標準逐步實行電子化,并納入電子證照目錄管理。
第三章 證照制證簽發
第十條 各有關單位需要依托電子證照系統同步生成電子證照的,應當提交電子證照制證的相關申請材料,經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應當優先采用在線生成的方式,在業務辦結時同步生成電子證照,確保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同步簽發、同步更新、同步廢止。對只簽發電子證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不具備在線生成條件的,應當采用離線生成方式在業務辦結之日生成電子證照,及時發布至電子證照系統。
第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標準要求簽發電子證照文件,滿足證照樣式及要素統一的要求,加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或數字簽名,實現全國電子證照互信互認。
同一電子證照類型在全省范圍內由不同發證機構負責發放的,省級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全省電子證照標準并統一規范發證機構,加蓋統一發證機構的有效電子印章。
第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平臺、系統技術故障等情況不能及時制發、注銷、更新電子證照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減損影響,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技術故障排除后及時完成電子證照的制發、注銷、更新。
第四章 證照共享應用
第十四條 電子證照根據形成方式及信任級別,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由電子證照系統生成或由其他可信平臺共享,并加蓋有效電子印章或數字簽名的電子證照,可以直接應用于系統,無需核對信息;
二是由業務系統生成但未加蓋有效電子印章或數字簽名,或由用戶上傳、窗口工作人員通過掃描上傳的證照材料,應用于系統時需要核對信息。
第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需要依托電子證照系統調用、查閱、核驗、授權電子證照的,應當提交電子證照應用申請材料,經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后,在申請范圍內應用電子證照。電子證照使用模式包括依政府職能共享、實人授權使用、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電子證明文件、加蓋有效電子印章或者數字簽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提交上述材料后,原則上不再要求提交紙質證照。
第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明確持證主體可以單獨出示電子證照的應用場景,需要提前報送至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符合應用場景的,持證主體可以充分依托移動端應用,實現電子亮證、授權用證、委托用證和證照驗證的便捷化。
第十八條 持證主體和用證單位對電子證照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子證照簽發單位提出異議核查申請。電子證照簽發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1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注,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五章 證照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電子證照系統應當采取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跟蹤等技術手段,對電子證照的制發、歸集、注銷、更新、應用等進行全過程系統日志管理。
第二十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證照進行規范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規范和要求及時歸檔并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
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二十一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及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證照數據共享應用接口的安全防護工作,嚴防非授權訪問、流量攻擊等非法行為,保證電子證照的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電子證照系統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強電子證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證電子證照信息合法合規使用,保護持證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辦公廳對各有關單位的電子證照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問題的,及時協調或督促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等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涉及電子證照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省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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