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結合全省經濟發展狀況等實際,我省組織制訂了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現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瓊府〔2020〕4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結合全省經濟發展狀況等實際,我省組織制訂了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現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二、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自2020年1月1日實施,2014年7月以瓊府〔2014〕36號文件印發的《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三、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
四、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林)場農用地使用權的,可以參照所在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給予補償。
五、本文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附件:海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