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布實施以來,相關政策措施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一個納稅年度內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含12月當月),且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發布了包括椰子等農產品、煤炭等資源性產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導纖維預制棒等原輔料,以及飛機、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維修零部件共169項8位稅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清單》。
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不限次;擴大免稅商品種類,增加電子消費產品等7類消費者青睞商品;僅限定化妝品(30件)、手機(4部)和酒類(合計不超過1500毫升)商品的單次購買數量;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按照經營品牌、品種、價格和國際三同步的原則,采用招標等市場化競爭方式選擇并確定新增加的海南離島免稅購物經營主體。
對區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含進口料件在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出區進入境內區外銷售時,免征進口關稅。
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允許離校三年內的全日制本科學歷及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在海南省先落戶后就業,相應享受引進人才落戶待遇。 省內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法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引進境外人才,按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報批任命。在省內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和法定機構拿出一定數量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和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開展面向外籍人員招聘工作。 取得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符合條件并通過技能認定,可直接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提供相關專業服務。未取得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可自愿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有關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就業創業。
支持知名高校在瓊設立分支機構,補助資金專項用于高校分支機構辦學活動,采用負面清單管理。
在海南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5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對海南自駕游進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為游艇向海關提供擔保。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1號)第五條第一、二、三款的有關規定;暫時調整實施《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第六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
臨床急需進口醫療器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內使用所產生的臨床真實世界數據,符合我國醫療器械注冊申報相關要求的,可以用于申請進口產品注冊。 集聚發展高水平醫療服務機構和科研機構,鼓勵境內外資本在先行區投資舉辦醫療機構,放寬境外資本股比限制。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海口江東新區、海口綜合保稅區、三亞中央商務區、文昌國際航天城、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推廣適用“三園”特別極簡審批。 賦予文昌國際航天城自主發展權,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航天城基本建設。
圍繞“五自由一有序”,推動全方位、大力度、高層次的制度集成創新,制定出18項行動、60項任務清單。 允許境外商事調解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商事調解活動。
來源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貿易港工作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