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于6月10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共八章57條,涵蓋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政稅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綜合措施等方面,核心要點及全文如下:
01賦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權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需要,及時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
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國家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監管模式。
02賦予海南一定的立法自主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基本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
03突出貿易和投資自由便利
國家建立健全全島封關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建立自由進出、安全便利的貨物貿易管理制度,優化服務貿易管理措施,實現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完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制度,強化產權保護,保障公平競爭,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04明確內地貨物進入海南自貿港退稅
全島封關運作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全島封關運作后,進一步簡化稅制。
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
05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健全生態環境評價和監測制度,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實行差別化的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
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建立健全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06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
建立與其他地區的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均需從口岸進出。
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制度,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制度,建立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制與防控救治機制,保障金融、網絡與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秩序和安全。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體現中國特色,借鑒國際經驗,圍繞海南戰略定位,發揮海南優勢,推進改革創新,加強風險防范,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以各類生產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動和現代產業體系為支撐,以特殊的稅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完備的法治體系為保障,持續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第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新生態文明體制機制,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第六條 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金融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關工作。
國家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監管模式。
海南省應當切實履行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全力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各項工作。
第七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規定行使改革自主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
第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治理體系,推動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規范政府服務標準,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
國家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政區劃改革創新,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和行政區劃結構體系。
第九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主動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新趨勢,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條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以下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的,應當說明變通的情況和理由。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依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后生效。
第二章 貿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島封關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建立自由進出、安全便利的貨物貿易管理制度,優化服務貿易管理措施,實現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高標準建設口岸基礎設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條 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貨物、物品可以自由進出,海關依法進行監管,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物品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按規定進行監管。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前往內地的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依法自由開展貨物貿易以及相關活動,海關實施低干預、高效能的監管。
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出口貨物不設存儲期限,貨物存放地點可以自由選擇。
第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通關便利化政策,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和手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