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
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21〕第1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府〔2020〕6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島封關運作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的“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本細則所稱營運車輛,是指用于道路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零關稅”客運車輛,用于道路貨運(含普通貨物運輸、專用運輸和大件運輸)、危貨運輸經營服務的“零關稅”貨運車輛。
第三條 “零關稅”營運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自然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20天(按照自然日計算,不計次數)。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
第四條 “零關稅”營運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內地停留天數,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據瓊州海峽輪渡聯網售票系統、海南省“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進行聯網采集和分析甄別。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達到100天的車輛,省交通保障中心通過監管系統向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超出120天的車輛,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信息,同時將該車輛當年的進出島明細記錄數據等信息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給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在實現聯網傳輸前,由省交通運輸廳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條 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運車輛,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許可,從事省際班線客運、省際包車客運和省際旅游客運的車輛。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貨運車輛,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其貨運服務起屹點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行駛路線和停留地點相對固定,裝卸貨物后即行返回的車輛。
第六條 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運輸車輛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向省內營運所在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附表(詳見附件)要求將有關車輛信息申請備案。其中,省際班線客運企業應在取得《道路運輸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經營車輛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一年填報一次;省際包車客運、省際旅游客運、貨運(含普通貨物運輸、專用運輸和大件運輸)、危貨運輸等企業應在開展相應業務前提前至少1個工作日申請備案。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將車輛信息同步報送給省交通運輸廳和交通保障中心。
省交通保障中心及時通過監管系統將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運輸車輛信息提供給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等單位及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在實現聯網傳輸前,由省交通運輸廳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 對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運輸車輛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將按照其他“零關稅”營運車輛年度進出島時間累計不超過120天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在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或所在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零關稅”營運車輛使用情況的報告時,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營運車輛轉讓的,應按規定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轉讓,并完善車輛注冊登記和營運變更等手續。轉讓后的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島外停留天數,延續轉讓前相關信息,并納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計計算。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官方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