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科技廳印發《海南省整體遷入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推動海南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細則》自今年9月11日起施行。
《細則》指出,根據《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有效期內整體遷入海南的高新技術企業,按企業完成遷入注冊后12個月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投入等給予獎勵,額度為企業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5%或研發投入10%,*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遷入獎勵資金只能申請一次。
《細則》明確,整體遷入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申請條件包括,是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完成整體遷移各項手續,獲得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相關證明文件;遷入后在海南省實質運營;按要求填報火炬統計調查及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在遷入注冊后2年內申請此項獎勵資金。
海南省整體遷入高新技術企業
獎勵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獎勵管理,根據《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規〔2021〕 6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資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省科技管理部門預算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資助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助資金申報、審核、匯總,編制資助資金資助計劃;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申請受理、初審、向省科技廳申請、資金撥付、配合省科技廳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獎勵標準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瓊府〔2020〕50號)執行。遷入獎勵資金只能申請一次。
第五條 整體遷入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申請條件∶
(一)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各項手續,獲得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在申請獎勵資金時仍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
(二)企業遷入后在海南省實質運營,實質運營要求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
(三)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按要求填報火炬統計調查及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
(四)企業應在遷入注冊后2年內申請此項獎勵資金,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條 研發經費歸集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且只計算企業自有研發經費部分(即研發經費總額扣除當年財政對該企業研發獎勵經費),根據企業提供專項審計報告和相關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核定。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指企業遷入注冊后在海南與本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具體參照《國家統計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制度(修訂版)》,根據專項審計報告核定,審計報告應明確投入的科目、時間及金額。
第八條 資助資金申請流程。省科技廳發布資金申報通知,申請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市縣科技管理部門結合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對申請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復核。省科技廳對擬支持企業的資金,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資助資金開支范圍、監督管理等按《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規 〔2021〕6 號)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來源:海南省科技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