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由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標國際高水平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以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目標,堅持市場主體需求導向,聚焦海南營商環境建設中的堵點問題,從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規范。
主要內容和亮點
建立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與相關國際通行規則對接。
★ 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 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在標準對接、信息共享、人員交流和執法協同等方面加強營商環境國際交流
★ 明確制定有關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營造國際化、便利化的市場環境。
★ 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逐步減少企業資質、配額、數量、許可等貿易管理措施。
★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且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 逐步推進簡并港口收費項目,降低港口收費標準;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動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認可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間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等效性。
★ 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推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高標準建設國際投資“單一窗口”,推進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建立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機制,提高市場主體滿意度。
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活動,促進公平競爭。
建立政府依法履約機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
★ 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簽訂合同協議,堅持依法依規、務實審慎原則并考慮財政支付能力,不得違法承諾優惠條件。
★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簽訂的合同以及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不得擅自變更政策承諾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賬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市場主體賬款。
★ 明確調整政策措施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 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承諾的賠償和補償責任。
★ 強化問責機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并對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強化政府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營造高效便民的政務環境。
★ 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經營便利政策制度。
★ 推進便利化政務服務,明確以市場主體辦事“零跑動”為目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等,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一件事一次辦、證照聯辦等便利化審批方式。
★ 推進標準化、智能化政務服務,實現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推動全省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推行電子證照運用。
規范執法行為,營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行政執法公示等制度。
★ 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公正高效辦案。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