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公布
劃 重 點
《規定》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海南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等有關監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 被處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被處以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 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規定》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
●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公示期內將實施“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等九項懲戒措施。
●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在公示期內將實施“不得享受免稅購物政策”等六項懲戒措施。
●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保薦、承銷等服務。
以下是官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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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戒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工作。
海關、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懲戒相關職責。
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免稅購物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相關工作。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海南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等有關監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被處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被處以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四條 因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海關、海警、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
第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規定確定的標準認定,并將經認定的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告知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失信自然人所在單位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和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等網站上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期三年。
第六條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三)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六)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
(八)依照國家納稅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控;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稅購物政策;
(二)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其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時作為重點查驗對象;
(三)不得從事免稅商品經營相關工作;
(四)取消其評優、評獎、獲得榮譽稱號、推薦保送升學等資格,并按照所在單位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征信機構可以依法采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保薦、承銷等服務。
第九條 免稅購物失信信息歸集、共享、公開、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有關要求,引導誠信守法消費,保障海南自貿港政策有序運行,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十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若干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若干規定》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構建的海南自貿港基本信用制度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為預防和懲戒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而制定出臺的一部“小切口”地方性立法,是海南自貿港“1+N”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現實意義。通過制定實施《若干規定》,海南自貿港在走私風險防控領域堅決落實中共中央《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方面堅持立法先行、依法依規的原則,嚴格落實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制定實施《若干規定》,在對利用海南自貿港免稅購物政策非法牟利的行為依法作出刑事或行政處罰的基礎上,依法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并實施聯合懲戒。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切實增加其違法成本,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是防控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走私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制度創新。制定實施《若干規定》,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制度的重要措施,將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法制意識和守法自覺,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價值導向,有助于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一)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若干規定》嚴格堅持過懲相當的原則,規定了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種情形:一是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二是被處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或者被處以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三是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從《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認定標準來看,懲戒的對象是主觀上有明顯故意、客觀上有嚴重違法違規情節的極少數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通過對這一少數群體實施聯合懲戒,達到警示震懾的效果,引導經營主體和消費者自覺遵守免稅購物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一是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分別設置了懲戒措施,主要包括依法依規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規實施從業限制、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先評優、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二是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三)建立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和懲戒的工作機制。由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工作。因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被處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相關法律文書應由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刑罰的單位在15日內推送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認定后形成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在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等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三年。
(四)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救濟途徑。規定了免稅購物失信行為歸集、共享、公開、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在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方面充分保護了信用主體的權益,處理程序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銜接一致:一是在異議處理方面,信用主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相關部門按規定時限辦結并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異議處理機構可申請延期,經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核查期限,但整個異議處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二是在信用修復方面,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修復規定的,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或者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單位申請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應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實施信用懲戒。
來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