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如下↓↓
一、明確資金監管主體職責及監管內容。
監管銀行為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主體。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前,應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條款應當明確預售商品房概況、監管賬戶的戶名及賬號、預售資金的收存管理、重點監管資金的構成(含具體金額)和管理、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開發企業應當如實申報重點監管資金,不得少報;監管銀行在簽訂監管協議前,應按照項目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為目標,對開發企業申報重點監管資金的分項構成、各分項金額進行核查,并按照相關規定及協議約定實行全過程監管。
二、賬戶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監管銀行名稱及監管賬戶,并告知購房人將所有購房款存入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監管銀行名稱及監管賬戶,并在簽訂中介代理合同時告知購房人將所有購房款存入本項目監管賬戶。
三、所有房款存入監管賬戶。
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單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訂金、認購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貸款等,下同)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一)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單位應當告知購房人以本人銀行賬戶通過銀行網點柜臺、POS機或其他轉賬方式將購房定金(訂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二)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收取現金的,應在收到現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收取的現金存入監管賬戶,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收取現金的情況說明。
(三)開發企業應當授權按揭銀行在購房人的按揭貸款審批放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轉至監管賬戶。開發企業及按揭銀行不得將購房人按揭貸款扣劃或轉存至非監管賬戶。
(四)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并如實向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管銀行報送項目銷售情況;監管銀行應當核查預售項目銷售及對應的售房款收存情況,發現開發企業未將售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應通知開發企業限期存入并核對賬目,同時向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四、聯動合同備案加強監管。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購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購房款(含定金、訂金、認購款、足額首期款等)存入監管賬戶的清單及憑證;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合同備案時,對首期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情況及購房人繳款情況進行核查。
五、賬戶收支管理。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對監管資金的收支進行監管。資金收存情況按樓棟、戶(套、間、個)列清賬目;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購房人存入監管賬戶的資金情況報監管銀行,配合監管銀行建立監管資金的收存賬目清單。
重點監管資金的撥付,嚴格按照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各節點把控。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不定期對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進行抽查,并將相關核查情況報送海南銀監局。
六、重點監管資金的動態管理。
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足時,開發企業應當及時補足。監管銀行發現因開發企業少報、項目情況變化、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足的,應當通知開發企業及時補足或從非重點監管資金中留存。
七、逐步推行線上監管方式。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網上監管方式,鼓勵監管銀行及開發企業接入網上監管系統,實行線上監管。
八、違規處理。
開發企業違反《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及本通知要求,未按規定收存及使用預售資金、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或存在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開發企業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開發企業在海口市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記入企業不良行為向社會公示及納入企業征信系統。
監管銀行有違規行為的,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送海南銀保監局依法依規處理,并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監管新的預售項目。
九、本通知未盡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執行。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一、目的
結合海口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實際,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本通知,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預售資金的監管,規范開發企業、監管銀行的行為,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防范房地產市場風險,保持海口市房地產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建房規〔2019〕5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瓊建房〔2013〕237號)等有關規定。
三、相關條款說明
本通知共十條,主要是對國家、省里的規定,對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監管銀行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強調及細化,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更具有操作性。主要條款如下:
(一)第一條“明確資金監管職責及監管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銀行為監管實施主體并細化監管協議內容,由監管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及協議約定實行全過程監管。
(二)第二條“賬戶公示”。規定開發企業及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公示所銷售項目的資金監管賬戶,并告知購房人將所有購房款存入本項目監管賬戶。
(三)第三條“所有房款存入監管賬戶”。明確所有購房,包括定金(訂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等均應存入監管賬戶。
(四)第四條“聯動合同備案加強監管”。從購房合同備案的環節加強監管,經審核開發單位將售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后方予辦理備案手續。
(五)第五條“賬戶收支管理”。主要強調監管銀行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及《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對監管資金的收支進行監管,按建設進度、質量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各節點把控資金撥付;開發企業配合報送相關賬目材料,配合銀行建立收存清單。
(六)第六條“重點監管資金的動態管理”。明確動態監管,如開發企業在簽訂協議時少報重點監管資金,或因項目工程量增加、材料價格及人工成本上漲、工期延長等原因導致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足的,應通知開發企業調整重點監管資金,及時補足或從非重點監管資金中留存。
(七)第七條“逐步推行線上監管方式”。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委托開發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將測試、試運行后,逐步通過線上方式實行監管,提高監管及服務效率。
(八)第八條“違規處理”。本條主要強調當事人違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其中,《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房管部門要定期巡查預售項目,發現項目收支存在異常情況的,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暫停網上簽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發現監管銀行違規的,應當依法嚴肅處理。監管銀行有違規行為的,三年內不得監管新的預售項目”。
第十九條規定,“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開發企業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收存、使用預售資金的;(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的;(三)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四)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房管部門暫停開發企業在當地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記錄企業不良行為,向社會公示,并將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并記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向社會公示”。
來源: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