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西海岸“人居地標”房地產項目紫園深陷“銀行抵押”風波:業主一次性全款購買的商品房,事后卻發現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據了解,目前已確認該項目C區的13套房產處于抵押狀態。對于此,開發商海南恩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認“公司確實在此前的工作中存在失誤,漏報了紫園C區13戶已銷售房屋的解押信息,造成所涉13套房屋未能及時解押”。
那么,開發商將房子抵押給銀行,還能對外進行出售和轉讓嗎?
律師認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后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是合法的。在通知抵押權人同意并如實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可以將該房屋出售。同時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時間,抵押撤銷的時間。開發商有如下不誠信經營行為需要注意:
1、在存在項目抵押的前提下,出售房屋不告知銀行或者不告知買受人,或者都不告知;
2、房屋銷售后,開發商資金跟不上,將本應登記在買受人名下的房屋辦理抵押。該兩種情形存在的抵押,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并且有權主張開發商為其不誠信的行為進行賠償,支付不超過一倍已付購房款賠償及已經支付的購房款的利息損失。
購房者在購房之前,首先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登記的有關情況。如果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如果開發商將已售房產再次抵押給銀行,就涉嫌構成欺詐,要為其不誠信行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