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恢復和擴大消費措施的通知》和《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合理滿足群眾和企業購車需求,促進我省汽車消費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等六部門決定進一步優化調整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措施。新調整后的管理措施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
本省鼓勵使用新能源小客車,單位或者個人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的,可以按需購置新能源小客車。購置新能源小客車后,直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上牌。
需要購買普通小客車(含燃油車等)的單位或者個人,其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的,均可通過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www.hnjdctk.gov.cn)、海易辦APP或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需申請,申請通過后即可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上牌。
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海南良好的生態環境質量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學合理調控小客車保有量,促進海南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省購買小客車,應當符合本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的要求。小客車保有量調控實行動態管理,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小客車需求量、環境承載能力、公共交通發展、道路通行狀況等因素制訂調控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客車,包含新能源小客車和普通小客車。本省鼓勵使用新能源小客車。
第四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報廢屬于國家第三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普通小客車,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是本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的主管部門,具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調控管理機構),通過統一網站、各市縣調控服務窗口等途徑,負責受理業務申請、審核及出具申請文件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沒有本省登記應報廢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可以按需購買新能源小客車,直接辦理新能源小客車注冊登記、轉讓登記等業務。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購買普通小客車的,如名下沒有本省登記應報廢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應當通過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www.hnjdctk.gov.cn)或者海易辦APP按需申請;不能網上申請的,可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辦理普通小客車注冊登記、轉讓登記等業務。
第八條
普通小客車申請文件實行電子化管理,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閱、下載。
申請文件有效期為12個月;逾期未使用的,申請文件失效。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業務辦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并及時受理舉報。
第十條
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申請文件的,調控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業務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小客車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802)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二)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屬于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范圍的,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小客車,主要包括純電動小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小客車及燃料電池小客車。
(三)普通小客車是指新能源小客車之外的其它小客車。
(四)單位是指本省的機關、事業單位、外國駐瓊領館、外國駐瓊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瓊代表機構以及在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社會組織。
(五)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31日印發的《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瓊公通〔2018〕421號)同時廢止。
1.管理措施調整前,已取得指標的新能源小客車和普通小客車,如何辦理登記上牌?
答:管理措施調整前,已通過調控系統申請并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可直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業務。
2.管理措施調整后,購買燃油車的單位或者個人如何申請并辦理登記?
答:需要購買燃油小客車的單位或者個人,其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可通過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www.hnjdctk.gov.cn)、海易辦APP或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需申請,申請通過后即可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上牌。
3.普通小客車提出申請后一般多久可以通過
答:申請后,只要符合條件的,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可通過申請。
4.對調整前已提交申請并通過審核,但未取得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的,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嗎?
答:不需要。調控管理系統將自動配置普通小客車申請文件。
5.對調整前已提交申請但未通過審核,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嗎?
答:對已提交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但未通過審核的,申請人需要通過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www.hnjdctk.gov.cn)、海易辦APP或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申請。
6.對調整前因逾期未使用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的,申請年限還受約束嗎?
答:不受約束,可重新申請。
7.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或有其它問題,如何反映、咨詢?
答:申請人如對反饋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調控管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經復核,調控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過小客車調控系統(www.hnjdctk.gov.cn)或咨詢服務熱線電話反饋申請人。咨詢電話: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
8.新的管理措施適用哪些單位?
答:適用單位包括本省的機關、事業單位、外國駐瓊領館、外國駐瓊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瓊代表機構以及在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社會組織。
9.新的管理措施適用哪些個人?
答:適用個人包括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來源:海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