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廳23日印發文件,將遏制假結婚假離婚騙購住房等行為,同時對與購房相關的戶籍政策作出了解釋。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瓊辦發 〔2018〕29號,以下簡稱《通知》)已于2018年4月22日20 時正式印發實施。為貫徹落實《通知》有關要求,堅決防范炒房炒地投機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
《通知》規定“本通知自發布之時起施行”。因此,《通知》中各項政策均從2018年4月22日20時發布之時起實施。 各市縣要嚴格執行《通知》中各項政策,對購房人購房資格從嚴把關,不得弄虛作假。
二、限購范圍
《通知》中限購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檔公寓、低層住宅和酒店式公寓)、產權式酒店客房、符合轉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下同。
居民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戶口登記薄為準。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子女,無論戶口是否與父母在同一個居民戶口登記薄均可單獨購房。
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學生集體戶口不視為本省戶籍,購房執行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政策;已畢業且在海南省企事業單位、 社會組織工作的大學生,戶口在單位集體戶口的可以視為本省戶籍,購房執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政策。
三、限購、限貸、限制轉讓的相關要求
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已簽訂購房(含 二手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網簽備案的,可憑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首付款銀行轉賬有效憑證等證明材料,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和執行原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時之間,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已簽訂購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網簽備案的,可憑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首付款銀行轉賬有效憑證等證明材料,繼續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和執行原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2018年4月22日20時之后補交、補足首付款的不予認可。
四、遏制假結婚、假離婚騙購住房
對以購房為目的頻繁離婚、結婚的,各市縣要對其購房資 格要進行嚴格審查。涉及假結婚、假離婚騙購住房的,嚴格執行《印發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 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342號)相關要求,將婚姻 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報送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五、涉司法拍賣房產有關要求
涉司法競拍房產,競拍人應符合我省限購政策規定,拍賣公司在公開發布的拍賣公告中應予以明確。拍賣公司要對競拍人購房資格進行審查。
六、個稅或社保繳納相關要求
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 購買住房,對補繳個稅或社保購房的不予認可,不得購房。同時,我廳正與省公安廳、省地稅局、省人社局等單位對補繳個稅或社保騙購住房的進行嚴厲查處,各市縣要嚴格把關,不得參與或協助騙購住房。
七、關于限制轉讓有關要求
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間,在除海口、三 亞、萬寧、陵水之外的市縣購買新建商品住宅轉讓限制,執行《關于限制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瓊建房〔2017〕96號)有關規定。即居民家庭新購買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 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轉讓;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宅,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間,在海口、三亞、 萬寧、陵水,居民家庭新購買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 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轉讓;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宅,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亞、萬寧、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購買的住房(含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方可轉讓。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圍內,居民家庭以及企事 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購買的住房(含二手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后方可轉讓。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