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辦公廳16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下稱《通知》),今年海南將完成省、市縣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制定資料整合移交方案,逐步有序開展資料移交,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和規范,啟動試點工作,到2017年年底,在實現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的基礎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實現各類不動產從分散登記到統一登記的轉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通知》強調,要盡快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要整合省級不動產登記工作職責。由省編辦發文明確將房屋、林業、海洋、農業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省國土資源廳;加強對市縣的指導,推動市縣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由省編辦和省國土資源廳按照《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下發關于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和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市縣機構設立和職責整合的指導和督促;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后,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適當加強國土資源部門相關機構和人員,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要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2015年12月底前選擇2個市縣作為不動產登記的試點。
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2016年12月底前,各市縣要按照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標準和規范,制作便民辦事指南和手冊,統籌安排,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選擇合適場地,與實施不動產登記同步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實現“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頒發統一的證書。
啟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2016年12月底前,市縣完成職責整合和機構設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開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之日起,啟用國土資源部門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停止使用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印制和發行,《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由各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統一的樣式自行印制使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啟用后,以前已經依法制作并記載登記內容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冊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各類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證明,不得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
《通知》強調要在2017年底前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業務,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正式投入運行,實現縱向與國家、市縣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的連接。橫向與同級國土、房產、農業、林業、海洋等管理部門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
此外,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為依托,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系統,方便有關人員和單位依法查詢,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系統的建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