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日前發布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其中,自2019年1月5日始暫停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出售商品住宅(經批準的企業人才周轉房除外),自2018年4月22日20:00后戶籍遷入我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購買 1 套商品住宅(引進人才落戶購房除外)。
海口市人民政府
關于嚴格落實瓊辦發〔2018〕29 號 文件精神
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 12 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房地產調控目標,防止房價“大起大落”,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瓊辦發〔2018〕29 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暫停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出售商品住宅(經批準的企業人才周轉房除外)。
二、嚴格落實瓊辦發〔2018〕29 號文件精神,2018 年 4 月22 日 20:00 后戶籍遷入我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購買 1 套商品住宅(引進人才落戶購房除外)。
三、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的商業、辦公類項目規劃報建時必須嚴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規劃性質審批。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項目也必須嚴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規劃性質由規劃部門重新審核。具體按以下要求指導管控:
(一)設有獨立衛生間的小戶型辦公建筑配建比例不得超過本層建筑面積的 20%,其余 80%的辦公空間建筑單套分割面積不得低于 150 平方米。
(二)建筑層高須按《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我省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瓊建規函〔2014〕523號)有關規定從嚴管控。
(三)衛生間、茶水間、飲水供應點等公共配套建筑應集中設置,燃氣入戶應當符合消防和規劃設計規范。
(四)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變相改變建筑用途,不能按住宅戶型進行設計改造,不得設置外挑陽臺,應采取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
四、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銷售時單一購房人在同一項目購買辦公用房的累計面積原則上不低于 150 平方米。
五、商品住宅項目按照一房一價從嚴管理,不得擅自上調;商品住宅價格經物價部門備案后 6 個月內不得擅自調高備案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調整備案價格的,應在到期前 20 個工作日到物價部門重新申報;6 個月之內,監管部門發現價格存在異常的,指導企業重新調整備案價格。未辦理價格備案的,依照相關規定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建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委負責解釋。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瓊辦發〔2018〕29 號文件失效時本通知自行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5日
(來源:海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