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進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全國率先實現規劃一張圖
報批一套表
審批一支筆
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審批制度,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重塑和優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制度,海南省日前出臺《關于推進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全國率先實現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審批規劃一張圖,報批一套表,審批一支筆。
該《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然資源部賦予海南省改革任務和支持政策的具體舉措,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客觀要求。通過整合用地、用林、用海等審批事項,進一步對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制度進行優化再造,力爭*少時限完成審批事項,*大限度方便企業辦事,以更好的服務保障海南自貿區(港)建設。
《意見》有哪些亮點內容呢?我們一起來了解!
01構建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體系
02構建“多審合一”審查機制
03建立規劃調整與林地征(占)用合并審查機制
04推進“多驗(測)合一”
05簡化報件審批材料
經測算,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改革后,整合8個審批事項,審批材料將壓縮90%,審批流程將減少80%,審批時限將減少77%,大大提高審批效率。
全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關于推進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審批制度,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工作舉措的函》(自然資函〔2018〕26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構建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體系
將總體規劃調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事項,交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統一審核、統一報批、統一出具批文。
符合國家和本省關于設施農用地和“只征不轉”“不征不轉”規定的項目用地,以及其他不作為建設用地管理的項目用地,不需辦理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林地的,不需辦理林地征(占)用審批手續,但砍伐地上林木的,需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
項目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含林地)的,統一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二、明確“有保有控”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審批原則
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調控政策要求,按照“有保有控”的原則,重點保障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全省十二個重點產業、省重點產業園區、“五網”基礎設施和“美麗海南百鎮千村”等符合海南發展方向和其他鼓勵類產業的項目用地。嚴格控制商品住宅新增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對國家和本省禁止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辦理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審批手續。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的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
三、構建“多審合一”審查機制
對市縣總體規劃已明確開發邊界的產業園區、城鎮,要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瓊府〔2019〕28號)要求,提前做好區域性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區域評估,以區域評估替代單個項目評估。省重點產業園區的區域性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城鎮開發邊界的區域評估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在選址環節,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合并,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在供地環節,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一核發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向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同步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符合市縣總體規劃的“五網”基礎設施項目,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趪腋咝录夹g產業開發區、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诿腊部萍夹鲁恰⒑D仙鷳B軟件園、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東方臨港產業園和海南灣嶺農產品綜合物流園等推行極簡審批的園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以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用地預審或者規劃選址意見書審批。
四、建立規劃調整與林地征(占)用合并審查機制
林地范圍根據市縣總體規劃確定。因項目建設需要,涉及將規劃林地調整為規劃建設用地的,建立市縣總體規劃調整與林地征(占)用合并審查機制,不再單獨辦理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審批手續。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審批市縣總體規劃調整事項時,對涉及林地征(占)用審批且屬于省級審批權限的,同時辦理規劃調整審批和林地征(占)用審批手續。市縣人民政府在權限范圍內審批市縣總體規劃調整事項時,涉及林地征(占)用審批且屬于省級審批權限的,按照法定程序,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省級林地征(占)用審批事項委托給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由市縣人民政府同時辦理規劃調整審批和林地征(占)用審批手續。對辦理市縣總體規劃調整審批事項時,涉及林地征(占)用審批且屬于國家林草局審批權限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地征(占)用報批手續。市縣總體規劃調整與林地征(占)用合并審查具體程序詳見附件。
林地經依法批準調整為規劃建設用地后,用林單位按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繳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及實際情況,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可以與規劃調整及林地征(占)用審批同時辦理。
五、推進“多驗(測)合一”
將建設用地審批、城鄉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等多項測繪業務整合,歸口成果管理,推進“多測合一、聯合測繪、成果共享”。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多次提交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成果;確實需要的,可以進行核實更新和補充測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
六、簡化報件審批材料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本意見,統一印制新版證書。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省級各有關審批單位要對現有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表單和申報材料清單進行清理,進一步簡化和規范申報材料。除法定的批準文件和證書以外,自行設立的各類通知書、審查意見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設,可以通過政府內部信息共享獲得的有關文件、證書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對行政相對人前期已提供且無變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各市縣要積極探索以互聯網、手機APP等方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在線辦理、進度查詢和文書下載等服務。
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
海南省市縣總體規劃調整與林地征(占)用審批合并辦理程序
一、申請
建設單位向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林地征(占)用審核和規劃調整申請,并提交《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因政府儲備土地或以招拍掛方式供應的項目用地需辦理林地征(占)用審核和規劃調整的,可以由市縣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程序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后,會同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市縣總體規劃調整方案,并將《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縣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等送市縣林業主管部門;
2.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縣總體規劃調整方案》進行評審、現場查驗,提出審查意見,反饋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逾期不反饋,視為同意;
3.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規劃調整及林地征(占)用審批請示。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與林業管理職責已合并的,第1項和第2項統一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辦理。
三、市縣人民政府辦理程序
市縣人民政府經審核,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規劃調整及林地征(占)用均屬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包括受委托審批權限)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文件中一并批準規劃調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項;
2.規劃調整及林地征(占)用依法均屬于省政府或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市縣人民政府經審核后,將《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縣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等材料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辦理;
3.林地征(占)用依法屬于國家林草局審批權限的,規劃調整屬于國務院、省政府或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市縣人民政府將市縣總體規劃調整方案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林地征(占)用材料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四、省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程序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市縣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后,會同省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確認規劃調整及林地征(占)用均屬于省政府或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2.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規劃調整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將《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縣總體規劃調整方案》送省林業主管部門;
3.省林業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送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逾期不送,視為同意;
4.對屬于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規劃調整事項,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結合省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在審批文件中一并批準規劃調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項,并抄送省林業主管部門;
5.屬于省政府審批權限的規劃調整事項,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結合省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下達批文,在審批文件中一并批準規劃調整方案和林地征(占)用事項,并抄送省林業主管部門。
五、報國家審批程序
林地征(占)用依法屬于國家林草局批準的,省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市縣人民政府的申請后,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按照規定對市縣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報省政府;
2.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草局;
3.國家林草局審批相關林地征(占)用事項后,省林業主管部門將國家林草局審批情況,轉發給市縣人民政府,并函告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附件2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行政審批材料清單
經國務院授權審批和省級權限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審批(規劃調整、林地征占用、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市縣人民政府請示文件(包括項目名稱、用地位置和范圍、規劃情況、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以及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情況、用地面積、具體用途等內容);
(二)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方案(呈報說明書、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三)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意見;
(四)涉及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或者政府投資項目的,提供發改或相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審批或者備案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批復;
(五)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需按規定提供規劃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涉及使用公益林地的,還需提供省重點項目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涉及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林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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