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貸掛鉤”管理機制主要是落實國家相關部門提出的有“職工實際貸款額度需考慮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余額(以下簡稱繳存余額),且不應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繳存余額的一定倍數”的有關要求?!锻ㄖ凤@示,在實際貸款額度計算方面,我省要求在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成數、還款能力和*高貸款額度范圍內,以繳存職工的繳存余額、繳存年限、月繳存額核定其實際貸款額度,即計算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繳存余額×1.8倍+繳存年限×(0.60÷月均繳存額)或(固定值4)〕×貸款類型系數。
據介紹,該機制的設計思路按照“存貸結合、先存后貸、互助互濟”原則,結合我省近3年已發放的公積金貸款中“借款人平均繳存6.3年后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年齡峰值在30歲左右達到頂峰”的情況,分類建立不同水平繳存群體貸滿*高限額的起步年限,以繳存職工的繳存余額、繳存年限、月繳存額為設計指標,既保證對于按照實際收入正常繳存、具有一定購房及還款能力的繳存職工家庭影響不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低繳存高貸款的“蹭貸”行為和突擊高繳存投機套貸行為,支持和引導繳存職工合理進行住房消費。
通知還對以上計算公式的各項指標的應用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一)貸款額度、繳存余額、月均繳存額以萬元為計算單位。
除貸款額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數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二)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應同時不高于下列限額標準,取其中*低值為實際貸款額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貸掛鉤”確定的貸款額度;
2.按借款人夫妻雙方或借款人單方繳存,以及不同房屋類型確定的貸款*高額度;
3.按現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成數確定的貸款額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即在保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推算還款能力;
其中,還款能力=月均繳存基數×55%,應大于或等于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其中,月均繳存基數=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基數÷實際繳存期數。
(1)屬單位繳存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個人實際收入超過規定的所在市縣月繳存基數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的工薪收入賬戶流水單(銀行簽章),將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額和月繳存額計入月均繳存基數。
(2)屬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繳存基數與個人實際收入差距較大的,取兩者中的*低值核定還款能力。
(3)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計算個人還款能力和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已“停繳”但繳存余額不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余額、年限、月均繳存額可按規定計入測算,但僅可享受借款人單方繳存的貸款*高額度。
(三)繳存余額
繳存余額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賬戶內的余額為準。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連續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金額,可計入測算;連續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金額,不予計入測算。同時核算以下條件:
1.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積金貸款住房而提取的繳存額,可計入測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繳存余額仍保留在原繳存地的,不予計入測算;在省外的繳存余額已轉入海南省的,可計入測算。
3.曾經或當前在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的繳存明細清單,以便核算。
(四)繳存年限
繳存年限=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累加的實際繳存期數÷12。
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連續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期數,可按實際補繳期數計入測算;連續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期數,不予計入測算。
對曾經在省外繳存、當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續計算其在海南省內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實際期數,并按上述規定核定繳存年限。
(五)月均繳存額
月均繳存額=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額÷實際繳存期數。其中,月均繳存額≥0.15萬元的,以0.60÷月均繳存額計算;月均繳存額<0.15萬元的,以固定值4計算。
職工家庭購買政府主導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過住房的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類型系數提高至115%。
該通知還指出,將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規模和風險管理等情況,適時調整“存貸掛鉤”計算方式及規定要求,支持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
(六)貸款類型系數
職工家庭購買政府主導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過住房的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類型系數提高至115%。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部分規定
1.單位繳存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以其提供的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清單、工薪收入對賬單等材料核實補繳的真實性。
2.核定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以其提供銀行簽章的工薪收入賬戶流水單核定的個人月均穩定收入作為依據。無法提供或者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實不予認可的,按不高于省統計局公布的當地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其繳存基數。靈活就業人員不得補繳住房公積金。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有關人士表示,本次新規對于職工家庭購買政府主導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等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過住房的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類型系數提高至115%,是為進一步確保房住不炒,向剛需購房群體傾斜,助力民生改善,支持海南全面推進自貿港建設。
該《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該《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該《通知》規定執行。該《通知》實施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并錄入住房公積金“互聯網+”信息系統受理貸款業務的,執行原有的業務規定。
來源:海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