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持引進人才和本地居民的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因城施策促進海口市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健康發展。5月1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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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人才購房
已落戶引進人才購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規定,支持人才剛性住房需求。落戶海南省的引進人才在海口市購買住房,自落戶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戶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無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在海口市購買1套住房。
商貸購房
未結清商貸購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
《通知》規定,滿足合理購房信貸需求。支持購買改善性住房,對申請商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但未結清原有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屬首次購房或已結清原有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價格管控
在有效管控房價過快上漲的前提下形成差別化的價格管控體制
《通知》規定,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政策。在有效管控房價過快上漲的前提下,結合各項目的區位、品質、小區配套、土地及建設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各項目的銷售價格備案,形成差別化的價格管控體制,促進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規劃報建
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建設銷售管理
《通知》規定, 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建設銷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在建未售”項目,可按原批準的建筑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繼續建設、銷售和辦理不動產登記;2021年10月12日后取得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已批未建”項目及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未批未建”項目,嚴格按照瓊自然資規〔20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商品房轉讓
2017年9月20日后購買的商品住房 購房合同備案滿5年并取得不動產證后可轉讓
《通知》規定,改善商品住房市場供應。對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購買的商品住房(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下同),取得不動產證后可轉讓;2017年9月20日后購買的商品住房,購房合同備案滿5年并取得不動產證后可轉讓。
預售資金監管
監管額度內的資金按照工程節點申請,經批準后專項用于支付項目工程建設費用
《通知》規定,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時合理確定監管額度,預售款應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首先滿足監管資金額度。監管額度內的資金按照工程節點申請,經批準后專項用于支付項目工程建設費用。開發企業可憑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額度的監管資金。監管額度外的資金可由房地產企業根據需要提取使用。優化支付節點,精細管理,細分工程進度,多節點及時支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信用良好的企業,適度降低監管重點資金的比例,支持企業生產經營。
土地出讓
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用地的競買保證金不低于土地評估價的60%
《通知》還規定,優化住宅用土地出讓條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買保證金不低于土地評估價的60%。
來源: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