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本為了安居樂業,沒有想到吉林的祖女士和蘇先生提到這一年多的購房經歷,既傷心又無奈,而且沒有想到被某開發商以名譽侵權起訴到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并向他們兩人提出了1193.59萬元的賠償要求。8月30日,這起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因購房糾紛引發的名譽侵權案件在三亞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由于雙方均不同意調解,法官表示將在合議后擇日宣判。
購房者: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交房維權被打
據祖女士和蘇先生的代理人介紹,2015年2月28日,在得到三亞某項目銷售總監“項目手續齊全五證齊備,2015年年底交工”的承諾后,來自吉林的蘇先生和祖女士各交了100萬元“誠意金”,確定要在某旅游度假區購買房產。
祖女士的代理人說,2015年3月3日,祖女士交齊了全款2338萬元,購買了某別墅,并于3月10日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所購買的房屋應當在2016年1月1日前交付使用,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違約金。3月3日當天,祖女士同時以155萬元買下了某公寓,約定2016年6月1日交房。之后,祖女士先后轉賬2493萬元,支付了兩處房產的購房款。
祖女士的代理人還稱,2016年1月1日,因為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屋水電還沒接通,根本無法交付使用,而且旁邊的一幢別墅地基被墊高,和*初的效果圖根本不一致,祖女士遂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開發商起初同意,但遲遲不退,后來同意把樣板間以同樣的價格賣給她,可沒想到開發商又提出加價要求,雙方由于分歧太大不歡而散。
蘇先生的代理人則說,就在祖女士交完全款的兩天后,他也找到開發商準備交全款,把房子買下來。但就在準備轉賬前的一刻,他要求看看項目的房屋預售許可證等五證是否齊全。而銷售人員提供給蘇先生的只是一個復印件,他當即提出質疑,要求一定要看到原件才能交錢,但銷售人員始終沒能提供出來。因此,蘇先生至今沒有交全款,只交了100萬元的誠意金。
在法庭上,祖女士和蘇先生的代理人均稱,與開發商交涉無果后,精疲力盡的祖女士在3月1日授權委托蘇先生幫她處理三亞某項目的兩處房產退房事宜。3月14日,見房子遲遲沒有交付,蘇先生一氣之下,與在三亞的長春朋友一道,去找開發商維權。但在這一過程中雙方發生沖突,蘇先生和另外3人被打。經醫院診斷,蘇先生兩根肋骨骨折,目前他已申請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并正在申請刑事傷害鑒定。
事情發生后,祖女士和蘇先生向媒體求助并提供了相關資料,吉林當地的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隨后引發國內多家媒體關注。
開發商:購房者“惡意敲詐勒索”
原告代理人稱,被告祖女士購房后,要求對其所購買別墅原有的裝修格局進行部分變更及改造,他們給予積極配合;而后又以相鄰的房屋基礎比其購買的房屋基礎要高,要求調換,該公司亦表示同意,但因祖女士要求降價的幅度太大,雙方無法達成合意。
原告還表示,因祖女士企圖通過調換房屋達到獲取幾百萬利益的需求得不到滿足,2016年3月14日上午,其通過蘇先生召集了80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到該項目部拉橫幅,有組織的大聲喧嘩,強占樣板間,封鎖大門……經該公司報警,警方出警抓獲了20多名犯罪嫌疑人,蘇先生后被警方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由行政拘留10日,其他滋事人員處以治安警告。
原告公司還稱,事后,蘇先生與祖女士向媒體記者提供了嚴重失實的新聞材料,將現場滋事的80余名人員歪曲為“50多名維權業主”,將一起影響很惡性的社會事件歪曲為開發商欺負弱勢業主事件。該公司認為,祖女士和蘇先生“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社會閑散人員迫使該公司對其讓利,其計不成,又換新招,假借輿論監督,對該公司進行惡意報復,*終目的還是向通過脅迫的方式從該公司詐取非法利益……上述新聞報道發出后引發了無數不明真相的網友惡評,還有一些該項目的業主也紛紛提出解約要求,原告不僅因此名譽受到損害,而且還遭受到巨額的經濟損失。
在起訴材料中,該公司將祖女士和蘇先生分列為第一、第二被告,將*初報道此事的吉和網運營方長春羿堯網絡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該公司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一、被告二主動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新聞報道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193.59萬元”。另外,原告還稱,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并沒有故意隱瞞該項目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的事實。
由于在當天的庭審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被告是否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新聞報道、是否構成名譽侵權”、“原告提出賠償要求有無法律依據”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該案從上午10時開庭至中午12時,下午再次開庭約兩小時,由于雙方均不同意調解,法官表示將在合議后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