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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限制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從明確限購范圍、設置限購區域等八個方面對海口房地產調控提出實施細則。針對群眾關心的部分問題,5月12日海口市住建局給予解答。
一、海口市實施細則的時間如何確定,與省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限制購買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瓊建房【2017】96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如何銜接?
答:海口市限購的《實施細則》自公布實施之日2017年5月10日起正式生效。從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之間購房的仍參照《通知》文件規定執行:“在全省范圍內暫停向在海南已擁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檔住宅、低層住宅、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戶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產權式酒店、二手住房。
自2017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將產權式酒店、二手住房一并納入限購范圍。暫停向在海南已擁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產權式酒店的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產權式酒店。此外,《實施細則》還增加了限購區域的劃分以及對應的購房資格的認定。
二、商品住宅、二手住房都包含哪些?
答: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檔公寓、低層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二手住房指已通過初始登記或首次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證、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
三、居民家庭如何認定?
答: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中既有本省戶籍也有非本省戶籍的,以購房人戶籍為準。
四、限購政策的具體執行時間如何界定?
答:具體實施時間的界定上,在4月14日《通知》印發之前,已交定金或首付款尚未完成網簽備案的購房人,需提供POS機購房簽單、購房轉賬單憑證,必須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銀行卡賬戶轉到開發單位賬戶,同時買賣雙方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經住建部門核實后,可繼續進行網簽備案。
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10日之間已簽訂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并已支付首付款,但還未完成網簽的購房居民,可以憑完稅憑證、稅務發票或首付款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單、購房轉賬單)等有效證明材料,可以繼續按《通知》規定提供居民個人購房資格證明后辦理網簽備案手續和執行原有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在海口《實施細則》發布之前已開始進行買賣交易行為的二手房,買賣雙方之一提供在2017年5月10日前(含當天)的付款憑證以及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之后可繼續交易。
五、現役軍人是否屬于限購范圍?
答:現役軍人(不含義務兵)在海口購房的,提供駐地部隊的單位證明,可按本省戶籍居民資格購房。
六、對原已在海南擁有一套保障性住房的非本省戶籍人員如何界定其購房資格?
答:在海口《實施細則》公布實施前,在本省僅擁有一套保障性住房的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經核實無其他商品住宅和產權式酒店的,可在海口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產權式酒店。
新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購買資格、條件等按住房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七、非本省戶籍家庭購房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非本省戶籍居民購房須先到住建部門及不動產部門確認購房資格后(全省范圍內家庭無購房備案證明及家庭無住房證明),再簽訂購房合同,進行網簽備案。非本省戶籍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海口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產權式酒店,需提供:1、經本人簽字按手印的家庭成員無房承諾書,承諾具備交易資格(承諾書可以從網簽備案系統打印或到窗口領取);2、全省范圍內家庭無購房備案證明(住建部門提供)及家庭無住房證明(國土部門提供)。買賣雙方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如所購住房在限購區域內的,非本省戶籍的購房人還需提供其一名家庭成員在我省各市縣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兩年及以上社會保險的證明。
八、無購房備案證明和家庭無房證明如何出具?
答:家庭無購房備案證明及家庭無住房證明都可以直接到海甸島怡心路9號海口市產權交易中心辦公大樓二樓的交易大廳申請開具。購房人需提供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分別到住建及不動產受理窗口辦理。
九、原已取得預售的商品房是否還需辦理價格備案?
答:對于在《實施細則》公布實施前已辦理預售許可并已開始對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要在《實施細則》發布一個月內到海口市物價局完善價格備案手續(海口市物價局地址:長濱路市政府第二行政辦公區17號樓南樓三樓3045、3039室),將所有未售房源按“一房一價”的要求向物價部門提交價格備案手續。